直销员推销合同甲方: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基本条款 1、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进行直销业务。 3、乙方确认其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本合同以及甲方关于直销的各项内部规定,愿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为甲方推销产品,提供服务。 第二条甲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乙方销售行为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需要制定和修改有关企业规定。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且符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有的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标准要求的产品;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授权业务所必备的产品业务知识的免费培训; 5.甲方应该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对乙方支付报酬; 6.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金并上缴国家,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乙方纳税明细表和票据核查自己的纳税情况; 7.甲方对乙方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方能够证明乙方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例外。 第三条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所属甲方省级分支机构且设立了服务网点的地区从事直销活动; 2.乙方有权依法收取甲方发放的直销产品佣金、奖金等报酬; 3.有权举报甲方及其他直销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4.签订本合同时有权拒绝甲方的不法要求; 5.乙方有权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并为顾客提供售前、售后服务。 6.乙方须获得甲方颁发的直销员证,且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方可从事甲方授权业务; 7.乙方只能在该省级分支机构辖区内有服务网点的地区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乙方因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隶属省级分支机构,需要解除本合同,另行签订推销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 8.乙方只能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宣传团队计酬或以团队计酬的方式非法牟利; 9.乙方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2)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进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3)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和退货制度,不得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必须按照产品上标明的产品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5)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甲方的退货制度; (6)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甲方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10.乙方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员受理消费者退换货的规定以及《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所作规定,受理消费者的换货和退货; 11.乙方不得大量囤积甲方提供的产品; 12.乙方不得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声明、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其它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情报。 第四条计酬方法和发放形式 1.计酬方法 直销员的报酬完全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报酬的计算方式见甲方《直销员计酬制度》。 2.发放形式 (1)直销员销售报酬按照月度进行计算和发放,每月25日为计算报酬时的业绩截止时间,次月5日为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发放时间; (2)每个月25日工作结束后,由公司财务核算部门进行直销员的销售业绩统计,并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报酬提成比例进行计算,经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日期内统一发放; (3)公司在进行直销员的销售报酬计算时,依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直销员的销售报酬进行代扣代缴; (4)禁止任何形式的团队计酬。 第五条退换货责任 1、乙方或消费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要求退换货,只要产品未开封的或末使用过,并提供购买发票或售货凭证,甲方及分支机构或所在地服务网点应在乙方或者消费者提出退换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退货或换货; 2、超过退换货期,在产品有效期内,且未开封,经质检部门检验后确属产品质量等问题,甲方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办理退货和换货。 第六条合同终止 1.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5.合同终止不影响双方合同终止前的债权和债务的清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 2、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推销合同经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后,如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按《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3.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章之日生效。 甲方: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地址: 邮编:272101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